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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重”榮譽能否作為評審因素加分?
作者:蔣守華 發布于:2019-01-29 15:11:31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有項目將“守合同重信用”榮譽(以下簡稱“守重”榮譽)列入評審因素進行加分,理由是:“守重”榮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價和公示,具有權威性,且與供應商的誠信履約相關,列入評審因素加分,既是對供應商履約信用的考察,也是對企業“守重”榮譽的鼓勵。
果真如此嗎?我們通過仔細分析“守重”的概念、申報條件和評價指標,得出:“守重”榮譽加分既不合理,也與《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87號令相關規定相抵觸。分析如下。
《工商總局關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市字[2014]223號)第三部分規定,申報企業應當自成立起至申報之日滿七年、規模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且在企業和品牌的社會影響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為、合同履約狀況、經營效益、社會信譽等方面達到較高水平。
《工商總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用標準體系》第一部分“信用標準體系”規定:(一)企業和品牌具有社會影響力。產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較廣,企業管理水平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企業規模及管理達到行業領先水平。……。(五)經營效益達到較高水平。營業收入增長率、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方面均達到行業較高水平。
分析上述規定不難發現,“守重”公示活動由企業自愿申請(非強制),申報條件與企業經營年限、規模、效益等指標緊密相關,也就是說,企業必須具備經營期限7年以上,且經營規模及管理水平須達到行業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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