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并處理相關規范中關于樁身完整性的判定
基樁檢測的相關規范中,根據樁身是否存在缺陷及存在缺陷的嚴重程度,將樁的完整性分為I、II、III、IV共四個類別:并依據各檢測剖面的聲學參數異常點的分布情況及異常點的偏離程度,決定被測樁的完整性類別;對實際的檢測數據,采用概率法確定聲速臨界值來評判聲速是否異常,采用平均幅度減去6dB作為幅度臨界值來評判幅度是否異常。
但由于混凝土是集結型的復合材料,多相復合體系,分布復雜界面(骨料、氣泡、各種缺陷),因此其檢測的聲參量數據波動較大;加上灌注樁的混凝土需要自密實、地質條件以及成樁工藝復雜等情況,其聲參量的波動性就更大了,因此在實際測試的過程中完全不出現異常測點的可能性較小,因此不能機械地理解并執行規范中樁身完整性的判定標準(規范對聲參量異常判斷均采用“可判斷”),否則工程上很難有I類樁,也不符合樁的完整性分類的定義。
因此上述理論異常點只是可能的缺陷點,應根據以下五個方面進行綜合判定:
①異常點的實測聲速與正?;炷谅曀俚钠x程度;
②異常點的實測幅度與同一剖面內正?;炷练鹊钠x程度;
③異常點的波形與正?;炷恋牟ㄐ蜗啾鹊幕兂潭?;
④異常點的分布范圍及其他剖面異常點的分布情況;
⑤樁的類型(摩擦型或端承型)、地質情況及成樁工藝,樁的類型及地質情況決定了樁身混凝土的壓應力及彎矩大小隨深度的變化規律,因此相同大小及程度的缺陷在樁身不同深度對該樁是否達到設計要求的影響程度差別較大,應適當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