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6%—1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2%-3%(工程項目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1%—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對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同等對待,不作區分。具體采購項目的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采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在本辦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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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件)。
第六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
第八條 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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