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評審中,采購人代表參與項目評審時,一定要做到客觀、公正、審慎。如果需要對項目進行陳述時,只能通過書面形式對項目背景、需求做一些詳細介紹,而且應避免做傾向性、誤導性陳述,否則,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可以其給予警告,甚至建議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至于評審中出現問題,除了上面說的評分畸高、畸低,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外,還有哪些情形可以組織重新評審呢?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之規定,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四種,即: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評審并不是推倒重來,只是對錯誤的地方進行糾正。如果改變了評審結果,應向財政部門報告。
什么叫“推倒重來”?推到重來就是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推到重來是基于評標委員會評審過程有違法違規現象的,也就是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即: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