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年11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為落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推動形成有利于公平競爭、規范管理和社會監督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機制,需要對19號令進行修訂。
二是貫徹落實上位法和銜接其他部門規章的需要。2015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渠道,并新增對采購文件、采購合同等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規定。2014年以來,財政部陸續修訂出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部門規章,對有關政府采購活動和財政部門監管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和時限作出新的規定,19號令相關規定已滯后。
三是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的需要。19號令施行15年來,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存在不通過指定媒體發布信息、隱瞞信息、差別提供信息等現象,妨礙、排斥了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發布渠道不同,實踐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暢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信息發布渠道;19號令相關規定以紙媒公開為主,未能突出網絡媒體的作用,已不適應當前信息化發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