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核心產品,首先要將產品作為一個整體概念來把握,對于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不存在核心產品的問題,比如購買單一的螺桿式冷水機組、單一的醫療設備,只要投標人投標的螺桿式空調冷水機組和醫療設備是同一個品牌的,就可以認定為屬于同品牌的投標人。
人們通常所理解的產品,是指具有某種特定物質形狀和用途的物品,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這是對“產品”概念的一種狹義的定義。【詳細】
“核心”兩個字,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是指中心或主要部分,也即指某產品或系統的中心所在,產品實質上都是為解決具體現實問題而提供的服務。
采購人采購某種產品或系統,并不是為了占有或獲得產品以及系統本身,而是為了獲得能滿足某種需求的效用或利益。比如采購人采購空調系統,主要是為了制冷或制熱,并滿足溫度、濕度、氣流度、清潔度等舒適性要求;采購鍋爐系統,則是為了滿足消毒或沐浴等要求。【詳細】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在品牌(集成)產品中,只有具備不可替代性的產品,才稱得上核心產品。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人咨詢筆者,關于“同一品牌”或“核心產品”按一家投標人計算時是否適用"不足三家"競爭性不足的問題。
從目前的法規設計來看,還沒有相關的規定。筆者認為,關于“不足三家”的問題,主要指“報名及投標不足三家、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有效(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這個“不足三家”的概念,應以所有投標文件判斷為有效投標文件的時間為準,只有這時的所有投標人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有三家以上即可。至于同一品牌或核心產品的問題,那就不適用“不足三家”的規定了。【詳細】
并非如此,對于有些產品的采購項目,其產品本身并無明確的品牌,屬于中標后加工組裝的產品,這種情況如果一定要明確品牌,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只有是定型產品的招標采購活動,方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核心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