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對停止評審是如何規定的
問:四川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對停止評審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修訂)》第二十條之規定,評審委員會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以及評審過程中,發現采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評審:
?。ㄒ唬┎少徫募囊幎ù嬖谄缌x、重大缺陷的;
?。ǘ┎少徫募黠@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單一來源采購的除外);
?。ㄈ┎少忢椖繉儆趪乙幎ǖ膬炏?、強制采購范圍,但是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優先、強制采購相關規定的;
?。ㄋ模┎少忢椖繉儆谡少彺龠M中小企業發展的范圍,但是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規定的;
?。ㄎ澹┱袠宋募幎ǖ脑u標方法是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之外的評標方法,或者雖然名稱為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但實際上不符合國家規定;
?。┱袠宋募⑼稑巳说馁Y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的;
?。ㄆ撸┱勁形募?、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載明的成交原則不合法的;
?。ò耍┎少徫募羞`反國家其他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出現本條規定應當停止評審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書面說明情況,說明停止評審的情形和具體理由。除前款和本規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委員會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評審。
出現本條規定應當停止評審情形的,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說明具體原因,同時在四川政府采購公告。采購組織單位認為評審委員會不應當停止評審的,可以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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