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供應商法定資格條件如何簡化?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又是如何落實這一要求的呢?
“我們學校的采購項目近幾年一直都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是和項目具體情況相匹配的,非必要的資格條件是不允許設置的,聲明函、承諾函也是按照國家要求提供,所以不存在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某高校相關負責人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該負責人給記者看了他們在某項目采購文件中對此做出的一些要求。例如,“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要求提供承諾函。“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要求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供應商內部出具的 2018年度或2019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三選一即可。“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要求提供,2019年以來任意1個月的稅收繳納證明材料復印件或稅收繳納的承諾函原件;2019年以來任意1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復印件或社保繳納的承諾函原件。
浙江國際招(投)標公司有關負責人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介紹,對供應商資格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他們基本也是通過聲明函、承諾函的方式提供。他舉例,“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可提供財務報表或其他形式;如新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即可。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可提供承諾函,由投標人根據本項目情況自行擬定承諾函。“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可提供納稅證明、社保繳稅付款憑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其他形式。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聲明函即可。
“為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我公司簡化了供應商提供的資料,方便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爭”。四川正匯恒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穎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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