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預審
作者:劉浩整理 發布于:2016-11-01 15:40:48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相關法律條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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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1條對資格預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采用資格預審程序無任何前提條件,資格預審的執行主體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二是資格預審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三是已經進行資格預審程序的,在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審查供應商的資格(評審階段供應商資格發生變化的除外);四是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上述規定對于執行資格預審操作程序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代理機構應將之運用到采購實踐中,這對于順利實施政府采購項目很有幫助。
實際作用:減少專家評審無用功 提高采購效率
從政府采購實踐角度來看,資格預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讓具有投標資格和生產實力的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盡快進入政府采購項目中。因為資格審查通過后,供應商可以沉下心來,認真分析研究政府采購項目內涵,分析推敲技術層面的問題,以期拿出最佳技術方案、投標價格,使投標文件更加專業化、系統化,使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時也使采購人充分受益。
二是減少了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無效工作量。眾所周知,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中,如果不進行資格預審,評標委員會勢必要承擔技術層面之外的評審內容,如對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社保繳納、納稅、財務狀況和一些特定的資格條件進行長達數小時的尋找和琢磨。如此,花費在采購標的物本身的時間就變得捉襟見肘了,技術評審專家變成資格審查專家,難以從技術和性能上為采購人進行把關,容易出現所采購的標的物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弊端。實行資格預審,可以讓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很快進入實質層面--即為采購人所要采購的標的物進行有針對性的評價和比較,強化了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目的性,對于確保政府采購項目的品質具有重要作用。
適用范疇:貨物類、工程類、服務類均可采用
資格預審是一種采購工作形式,無論是工程、貨物、服務項目,均可使用。
一是大型貨物類項目,一般來說是預算金額較大、參與供應商較多的項目,如IT設備、電梯、車輛等。上述項目生產廠家很多,供應商參加投標的積極性比一般項目要高許多,但也存在魚龍混雜的情況,一些劣質品牌也想在其中分一杯羹。如何防范這類情形發生?這一直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資格預審,可以讓一些有實力的供應商脫穎而出,并順利進入項目評審階段,而將一些質次價高的劣質品牌擋在政府采購項目的門外。
二是大型服務類項目,不僅預算較大,而且服務的范圍也呈現多樣性和廣泛性,如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物業管理項目、印刷服務項目等。上述項目的供應商目前市場上分為優、良、一般、差幾個等級:有的企業是名至實歸,既有實力,也有信譽;有的企業則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做的是撈一回算一回的買賣;有的實力不太強的企業,為了獲取政府采購合同,總是想方設法動員一些無實力、無信譽的“籃子公司”為其站隊充當掮客,只要進到圈子里,或多或少總會有“收獲”,這實則一種圍標行為。因此,實行資格預審,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資格預審文件,可以遏制諸如此類的供應商圍標串標行為,如要審查供應商的技術人員情況,可以要求審看原件,這樣就可以將一些沒有資質而四處假借資質的虛假供應商過濾出去,確保留下來的供應商貨真價實。
三是一些非公開招標項目,如競爭性談判中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方法剔除不合格的供應商,保留合格供應商,從而大大減少因資格性問題而引發的諸多問題,使競爭性談判真正體現快捷、簡約、方便等特點,在同等質量上比價格,增強其競爭活力。財政部令第74號雖然沒有明確提出“資格預審”的概念,但已經有這方面的表述,只不過執行資格審查的主體是談判小組,而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我國立法規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財政部令第74號,所以在非標方式中運用資格預審應該是可行的。
審查范圍:基本資質+個性化條件
一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了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材料,這是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要求。
第一,身份證明文件,其中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合伙企業、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其他組織包括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財務狀況和依法納稅、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首先是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附注。其次是繳納稅收的證明,其三是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第三,履行合同所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證明,如印刷需要相應的印刷機器,要有相關資格的技術人員去操作,可以設定供應商必須提供設備的購置發票和用工合同等證明材料。
第四,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該聲明由供應商自行承諾并承擔責任后果,一旦出現名不符實情形,可以依法懲處。
二是,特定資格條件。特定資格條件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權利。這是因為有些項目供應商除具有基本資格條件外,還需要其他條件配合,項目才能夠順利履行,如醫療器械項目,如果供應商不具備國家頒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那么很有可能會出現假冒偽劣產品,采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另外,在信息化建設項目中,如果不具備相應的系統集成資質和相關的信息技術人員作為技術保障,那么項目實施就是一句空話。
再如特種電器設備和壓力容器采購,如果不具備相關的電梯、鍋爐的生產和安裝資質,則安全就無法保障,很可能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
因此,特定資格要因項目而定,切不可濫設、亂設,或者無限拔高資質要求,如在一般圖書教材采購中,采購人要求供應商具有系統集成資質,這就屬典型的濫設、亂設資質情形。
三是,資格預審的保密要求。資格預審公告是公開的,但資格審查的過程應該是保密的,特別是對從事資格預審工作的人員要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和問責措施。
第一,資格預審應設專門的部門和專人負責,否則會使資格預審形同虛設,把資格預審這部好經給念歪了。
第二,資格預審要建立一套制度,注重資格預審的嚴肅性和時效性,特別要規定資格預審要以資格預審公告為依據,做到審查內容與公告內容相同,切不可超范圍審查,也不可對供應商實行區別審查,否則只會損害資格預審機構的聲譽,引發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
第三,資格預審要有分工。一般來講,分為接審、初審和終審。接審:接收的資格預審資料,切記要注明原件、復印件件數,應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交供應商。初審:對照資格預審公告逐一審查,并作出初審結論。終審:對初審情況進行復查,重點發現提交資料是否存在瑕疵,并最終得出審查是否通過的結論。
資格預審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給通過審查的供應商發放資格預審合格證明,并退還原件證明資料;對于不合格供應商,應告知不合格原因并退還原件證明資料,在項目評審現場告知項目評審專家組。所有資格預審資料整理匯集等待歸檔,資格預審工作遂告一段落。
資格預審是行政法規規范,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可供遵循,需要在政府采購的實踐中進行探索并總結經驗,并以法規文件形式固化下來,以求資格預審工作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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