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購
作者:劉浩/整理 發布于:2016-07-23 11:54:01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含義
在2003年1月1日實施的《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中對“添購”有了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專家解析
續簽≠添購 如何理解政府采購中的"添購"規定
作者: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宋軍
近日,筆者發現有一采購人在“電化教育館機器人活動教室編程設備采購項目”的合同備案中,出現了兩個合同,一個是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確定的中標價的合同,一個是自己追加的合同,追加的內容是教室的小型維修。因兩個合同的金額超過了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確定的該項目的中標價,問其原因時,采購人說:不是可以添購嗎?只要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就行。
那么,“添購”是不是可以隨意進行呢?采購項目沒有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是否也可以“添購”呢?
關于“添購”,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
首先,可以“添購”是貨物和服務的項目。在我國,“添購”是單一來源采購情形之一,但前提是必須為貨物和服務項目,工程項目不可使用“添購”。
其次,“添購”是政府采購采購組織形式之一,凡需“添購”的采購項目同樣也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不可“擅自”“添購”。
其三,“添購”是為了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的配套的要求,在原供應商處采購,并且采購的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其四,“添購”的采購對象應與原采購項目中的采購對象保持一致性,而非新添和增加的采購對象。前面提到的采購人其理由為“添購”,雖金額不大,也與機房集成有點關系,但前者合同標的是集成,屬于貨物和服務項目,后者合同標的是維修,屬于小型維修。所以,該項目是否為“添購”值得商榷。
其五,在采購活動進行時,采購項目需增加項目,算不算是“添購”。如該項目中采購人在采購履行過程中發現需要增加采購項目,且該項目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也節約了一部分資金,于是“就湯下面”,把預算用完。因為工程項目有許多增減項目,所以工程項目一般以決算為準。而貨物和服務采購不存在履行中有增減項目,那么就不存在邊履行、邊增加采購項目的問題。
對于這種現象,筆者認為采購人的行為不是“添購”,且有三個錯誤,一是采購人的采購項目需求制訂不嚴謹,有“拍腦袋”決策之嫌。二是采購項目節余資金必須回歸財政。三是增加的采購項目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相關案例
能否授權全資子公司完成添購項目
作者:趙國文
案例回放
某招標代理機構受C單位委托,擬采購省級指揮中心指揮調度與數據采集軟件,由于該軟件需與C單位目前正在使用的省級指揮中心綜合平臺項目配套使用,實際為該平臺增加的一個功能模塊,且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因此,采購人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單一來源方式實施項目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審查后認為,此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于是向原供應商A公司發出了單一來源采購文件。
到投標截止時間,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和采購人組織相關專家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前來遞交投標文件的不是原供應商A公司,而是B公司,該公司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對此的解釋為當年項目招標時,B公司有一條資質無法達到招標文件要求,而其上級母公司A公司恰好可以滿足,于是經內部商議后決定由母公司A公司參加項目招投標。如中標,以母公司A公司名義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具體項目實施由子公司B公司完成。
母公司A公司在此次單一來源項目響應文件中為子公司B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權書,授權其代表母公司對此次采購作出響應、簽訂合同及完成后續工作。專家經討論后認為,A公司將自身權利讓渡給其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項目終止。
引出問題
供應商能否授權其他供應商來完成添購項目?
專家點評
對原有項目進行添購,供應商不能授權其他供應商完成,理由如下:
一、添購項目應由原供應商完成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添購……”,法律非常明確地要求只能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而該案例中原供應商是A公司,并不是B公司,因此合同的主體只能是A公司。
二、政府采購合同不得擅自變更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此項目在原項目基礎上增加功能模塊,實際是對原項目的補充,需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而原合同的當事人是C單位和A公司,A公司如授權B公司代為簽訂采購合同,則是對合同主體進行了變更,又未征得C單位同意,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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