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評審因素設置中的五個“雷區”
作者:李 廣 發布于:2019-07-01 17:15:18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雷區三 將不宜量化的指標作為評審因素
2017年,財政部處理的一起投訴中有這樣一個案例,該項目的招標文件規定:“根據投標人室內倉庫(倉庫配套有室內倉儲場地不少于7000m2、高臺倉、有監控攝像、存放貨物在1樓)橫向比較:優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為準)”,“根據投標人室外倉庫場地(倉庫配套有室外倉儲場地不少于3000m2、有圍墻進行物理隔離、有監控攝像、有保安巡邏)的情況橫向比較:優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為準)”。
上述操作,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較多見。如2018年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招標文件評審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比比皆是,此種情形儼然已經成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的“重災區”。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由此可見,不能量化的指標是不能作為評審因素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提到,在政府采購評審中采取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二是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后,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分標準分值也須量化到區間。
如招標文件評標標準規定,國際知名品牌5-8分,國內知名品牌3-4分,國內一般品牌1-2分。這樣的規定違反上述要求,一是“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國內一般”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標,沒有評判的標準;二是雖然每一個分值設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區間,但國際知名品牌、國內知名品牌、國內一般品牌并沒有細化對應到相應區間。該條規定的核心要求是綜合評分的因素必須量化為客觀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中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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