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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理論探索-政府采購信息網

          謹防評審因素設置中的五個“雷區”

          作者:李 廣 發布于:2019-07-01 17:15:18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雷區二  將六種規模條件設為評審因素
           
            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從87號令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六種規模條件是嚴禁被用作評審因素的。
           
            用六種規模條件的大小來衡量供應商的競爭力大小,認為其金額大,競爭力就強,評標時就該得高分;金額小,競爭力就弱,評標時就該得低分。這種思維本身就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以資產總額為例,資產總額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即為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資產總額并不能全面地反應企業的綜合實力。比如,企業購置了一套設備,在設備運行初期,其負債率會較高,但這并不說明這家企業盈利能力就弱。
           
            以上六種條件來判斷企業的優劣,這種評標思維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微企業的正當權益,削弱這些企業的投標競爭力,甚至導致不少中小微企業喪失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對投標人形成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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