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管理法律問題淺析
作者:林日清 林思捷 發布于:2019-06-18 09:11:5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五、對完善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管理的建議
(一)在立法層面對投標保證金制度進行梳理完善
在立法層面進行梳理,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修改目前不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在《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保證金收繳主體為采購人,明確沒收上繳的保證金為政府非稅收入,厘清財政部門與采購人之間對投標保證金管理的職責分工。整合政府采購招標和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把有關投標保證金管理的共性部分提升到《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去表述,個性部分再區分招標和非招標方式去表述。針對投標保證金在實務中難以在5個工作日退還的實際情況,考慮放寬至10個工作日,以更加切合實際。
通過立法,明確保證金利息應上繳國庫。代理機構開設賬戶,實際上是受采購人委托的代理行為,故其法律后果,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都應歸于采購人。而采購人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按規定利息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應上繳同級財政。由此可見,采購人通過代理機構獲取保證金及其利息,是基于政府采購行為獲得的,具有行政管理屬性,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行為。保證金利息和不退還的本金一樣,應歸入國庫。此外,如前所述,無論依行業慣例還是從操作的可行性角度,均不宜規定將利息原路退還給繳納保證金投標供應商。
(二)通過規范性文件對有關問題加以處理
基于立法需要相當長的周期,在立法層面作出相關規定之前,可以通過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出臺規范性文件等方式對投標保證金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及時填補制度空白,統一監管尺度。
(三)通過招標采購文件范本,統一表述及處理方式
在上述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前,通過發布招標采購文件范本的方式,明確投標保證金管理的約定。如通過招標采購文件范本約定,根據行業慣例,退還投標保證金時對利息不予退還,盡可能預防和避免潛在的風險。實際上,即使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后,仍需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對投標保證金管理部分進行細化的約定,作進一步明確,以盡量避免和減少爭議。
(四)完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為財政部門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通過建立有關投標保證金管理系統,加強財政部門對保證金的監管,約束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行為,包括通過投標保證金監管系統確保投標保證金原路返還,預防采購代理機構挪用投標保證金,幫助識別串通、督促代理機構及時返還保證金、加強對特殊情形的管理,如投標后供應商工商登記變更情形下的保證金退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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