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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理論探索-政府采購信息網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管理法律問題淺析

          作者:林日清 林思捷 發布于:2019-06-18 09:11:5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政府采購保證金,按投標(響應)和簽約兩個階段分為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其中投標(響應)保證金按照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網上競價采購方式的不同,又分為投標保證金、談判保證金、磋商保證金、詢價保證金和網上競價保證金。為表述方便,本文統稱為“投標保證金”。區別于純粹民事主體之間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定金或訂金,意在規范政府采購秩序的投標保證金更具有行政管理色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強制性要求必須收取投標保證金,除此以外,采購人、代理機構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屬于法律上的任意性規范,但是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采購人、代理機構出于防止和懲戒供應商違法違規違約行為、保護自身利益等目的,通常設定要求收取投標保證金。
           
              一、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關系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與買賣雙方達成合意后締結合同的 “一對一合意”所不同,政府采購是通過采購人發起邀約邀請后各投標(響應)供應商(以下簡稱為“投標供應商”)提出邀約,遵循相關采購程序后采購人選出中標供應商,作出承諾,最終簽訂采購合同。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會對采購人(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也即意味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影響。投標保證金制度的設立,意在通過經濟手段,預防和懲戒投標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政府采購實踐中,投標保證金對于預防和懲戒供應商違法違規違約行為,促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起到了一定作用。
           
              本文作者關注的是,現行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框架下保證金管理存在的制度空白,實踐中不同理解和爭議,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難點,并對相關立法和其他完善途徑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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