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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理論探索-政府采購信息網

          采購文件質疑時效的這四大問題您搞懂了么

          作者:清暉 發布于:2018-07-05 10:26:2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嗎


          有人說,財政部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中已經明確過了: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對于采購文件的質疑從這些期限屆滿之日開始算。這個觀點當然也是錯誤的,因為上述期限是對采購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采購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購公告。采購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標文件根據采購的實際情況在采購公告中約定的。


          對于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規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具體提供期限則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中進行明確,例如,在“河北省環境綜合執法局遠程執法抽查系統運行維護經費公開招標”公告中,就明確“獲取文件開始時間:2018-06-05”、“獲取文件結束時間:2018-06-11”,在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的招標公告中,也會明確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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