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文件質疑時效的這四大問題您搞懂了么
質疑時效的七個工作日究竟該從哪天起算?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的當天是否計算在內?供應商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質疑函的,質疑時效又當從哪一天計算?針對實踐中對采購文件質疑時效性的諸多疑問,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問題一: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如何確定
有人說,財政部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 號)中已經明確過: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對于采購文件的質疑從這些期限屆滿之日開始算。這個觀點當然是錯誤的,因為上述期限是對采購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未必是采購公告期限屆滿之日;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從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也不盡相同。采購公告期限在法律上已經作了明確規定,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施條例》中也只是規定了招標文件提供期限的底線--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更值得一提的還有,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 號)的規定,競爭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磋商文件發售期限的底線為,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此時如果采購文件提供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一致,那就是大于競爭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的。
因此,采購公告期限和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從法律的規定上首先就是不能劃等號的。
那么在采購實踐中,采購公告期限、采購文件公告期限以及采購文件提供期限時長方面有無差異呢?調查發現,多數采購中,招標文件公告期限和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時長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不一致的情況,例如,很多招標文件提供期限僅有4個工作日,短于招標公告的法定期限,應予糾正。而在有的采購中,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是長于招標公告期限的,例如,在外交部某不干膠貼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公告中就做了這樣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時間2018年5月30日09:00至2018年06月15日16:30”。
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沒有規定底線。實踐中,很多通過網絡下載的采購文件,在提供期間均是掛在網上公開的,提供期間也就成為了公告期間。為了與《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提及的“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做好銜接,建議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文件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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