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勿入“串標雷區”
作者:張棟天 發布于:2006-04-04 13:58:00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串標”無疑是一個很扎眼的詞匯,既是招投標領域令人頭痛的舊有痼疾,也是政府采購工作必須重點防治的一大弊病。串標供應商雖說是結在一條線上的“螞蚱”,但相互之間大多各懷鬼胎,都有自己的“小算盤”,不少供應商雖“串技”甚高,堪稱“慣串”,但也有“失意倒霉”之時,在其走向串通的第一天起就注定已踏入“雷區”,終將自毀“錢”程。
串標就是“觸雷”
在串標問題上從來就沒有什么牢不可破的“攻守同盟”,一旦在利益瓜分上出現不均或事前約定的承諾不能兌現,這種黑色關系將從其內部松解,不攻自破;串標各方從來就沒有什么信任基礎,時刻處于相互“出賣”、相互利用、爾虞我詐的危險游戲之中,因為串標各方已喪失了誠實信用這一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乃至其它市場經濟活動所必備的基本做人做事做企原則,串通投標“從頭到腳”充滿欺騙。
串標的“魔力”
串通投標既然極易引起串標同伙之間的“內訌”,東窗事發的后果又是如此嚴重,那么為什么這種行為屢禁不止,禁而不絕呢,為什么還有那么多供應商蠢蠢欲動呢?其中不乏利益的誘惑,也有難言的“苦衷”。串通投標大概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惟利是圖型,串標成功后有暴利可圖,因此有供應商寧愿置法律嚴懲而不顧,鋌而走險,孤注一擲,以致走上邪路;
二是“職業串標”型,一些中小企業由于自身勢單力薄,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常常是兩手而空,屢屢受挫卻心由不甘,不是苦練內功迎頭趕上,而是尋求致富捷徑,“傍大致富”,成了實力較強供應商的“陪沖”,于是有了一股“地下職業串標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上竄下跳;
三是脅迫無奈型,在指定品牌采購中,制造商常授意幾家代理商共同投標以湊足三家以上,如遇不從則以取消代理權相脅等。
這些痼結的形成不外乎三個方面原因:首先,還有些供應商認識到在有限的采購份額面前相互“殘殺”只會傷及各方,與其這樣,“相互捧場”倒是不錯的選擇;其次,采購人代表責任心的缺失,一些經辦人員意志較為薄弱,難以抵御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受供應商小恩小惠的“誘導”便把持不住,慷公家之慨,中 飽私囊;再次,監管環節出現了漏洞,放松了采購預算控制和對具體操作過程的監督,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睜一眼,閉一眼”,致使部分供應商愈加恣意妄為。
走出“串標雷區”
一靠供應商自律。不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所有供應商必須清醒地意識到“串標”的下場很慘,如果專事鉆政策、法律的空子,一意孤行地搞違法違規操作,那么將給自身的發展造成致命性的打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必須堅守誠實信用原則,確立健康的企業發展策略和營銷策略,不能為追逐一時一地的蠅頭小利而自砸“招牌”。
二靠評審專家把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要以高度的敏銳性和責任心做好評審工作,評審投標文件時要由表及里,層層推進,如發現有“串標癥狀”,應慎重處理,嚴加鑒別,既不能作出任何不恰當的誤判,更不能“手下留情”,“放馬通行”,絕不能讓“串標”得逞。
三靠監管部門嚴治。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重拳治理“串標”行為,對人對事,嚴查重處,公開曝光,嚴格對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堅決查處供應商串通投標案件,絕不手軟,并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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