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K(英國基礎設施建設局)
英國PPP管理機構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2010年前),財政部于1997年設立一個PPP工作組,負責PPP相關工作;第二階段(2010年后),財政部正式成立一個部門——基礎設施建設局(IUK, Infrastructure UK),統一負責PPP管理工作。

1. 發展歷史
英國是最早采用PPP模式開展基礎設施建設的國家之一,經常被當作是現代PPP的發源地(而非是特許經營的發源地法國),因為普遍認為英國對于基礎設施的投資理念有更重大的飛躍。
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英國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從80年代早期開始,撒切爾夫人主政的政府大規模出售國有企業,在水、電、天然氣等領域大力推進公用事業私有化改革,以緩解財政壓力。而后到了90年代,在控制財政支出、改善基礎設施的雙重壓力下,英國政府推出并逐漸完善了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融資計劃)模式,鼓勵私營部門更關注服務和資金效率。許多PFI計劃都是典型的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模式,公共部門在特許經營期(25~40年左右)內使用私營服務商提供的設施,并支付費用。
PFI在英國推出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弊端:杠桿率一般都很高,風險和收益機制不完善;項目的所有運作環節都是由私營部門完成,政府的參與度低,等等。于是在2010年之后,英國開始對PFI進行改革,推出了第二代PFI,簡稱PF2模式。
PF2與PFI的主要區別是調整了股權投資模式,政府投入一部分的股本資本金,使得股本比例從10%提高到20%左右;其次改進招標流程,通過集中招標、規范招標流程,提高項目招標效率;第三,提高信息透明度,滿足公眾對項目的信息需求。通過這些改進,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的合作更為緊密,形成了更為穩定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關系。
據統計,英國現有超過60%的基礎設施是由私人資本融資,另有近20%是通過不同形式的PPP模式融資。此外,由于英國的教育、醫療等都是全民免費,大多PPP項目都是采用政府付費的PFI和PF2,而較少采用使用者付費的特許經營模式。從1987年到2012年,英國批準的730個PPP項目中的絕大部分是PFI或PF2模式,涉及醫療健康、國防設施、教育、交通、環境、文體設施等領域。
2. 相關法律、政策
到目前為止,英國對PPP沒有專門的立法,因為英國采用英美法系,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沒有也不需要專門的PPP立法。對于PPP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財政部頒布規范性文件進行。如在PFI階段有《應對投資風險》、《強化長期伙伴關系》和《基礎設施采購:實現長期價值》等政策文件,而在PF2階段則有《PPP的新方式》。
此外還有《公共合同法》《公用事業單位合同法》《政府采購法》等通用法律也可以用來規范PPP行為,更具體的,還有《關于公私協作的新指引:公共部門參股PF2項目的條款磋商》《PFI/PPP采購和合同管理指引》《PFI/PPP金融指引》等細項規范性文件。因此總體來說,英國現有法律已清晰地界定了PPP的整體概念,規范了PPP模式的操作流程,也明確規定了爭議解決方法。
下一篇:直接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