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合伙合同”(CP)
1. 發展歷史
法國是最早采用PPP模式的國家之一。歷史學家發現早在 1438 年,就有法國貴族獲得了萊茵河貨物運輸管理的特許經營合同,可以對周轉的貨物收取費用。另一個著名例子是1792年 Perrier 兄弟獲得了在巴黎配水的特許經營合同。
自法國開創了特許經營的先河之后,便開始廣泛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用于基礎設施的發展,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形式準許社會資本經營市政服務,如飲水供應、垃圾處理、城市交通、體育設施等。以高速公路為例,截至2014年,法國境內的高速公路中,約90%的路段為特許公司經營的收費路段。
另一方面,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英國的政府付費類PPP(如PFI模式)取得明顯成效,法國又開始倡導建立雙軌制的PPP制度體系,將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都納入法國的PPP制度框架。在2004年,法國啟動了名為“合伙合同”( Contract of Partnership,簡稱CP)的綜合性規定,CP類似于英國的PFI模式,是由政府付費,而非使用者付費。
2. 相關機構
法國中央政府分別設立負責經濟發展工作的經濟部和負責財政采購管理的財政部,經濟部負責PPP(包括特許經營和政府采購類CP)項目的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制定,對PPP項目進行費用效益分析及經濟可行性評估;而對于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CP項目以及需要財政補貼的特許經營項目,財政部門需要從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角度進行監管。2005年法國專門成立了服務與合伙合同項目的工作小組(MAPPP),主要負責項目獲得預算部批準前的評估工作。
3. 相關法律、政策
雖為大陸法系國家,但法國并未設定專門的特許經營普通法,特許經營主要由國家顧問判例法監管(雖然法國頒布了處理特許權受讓人選擇等方面的管理條例,但均非普通特許經營法)。而在項目實施和采購合同方面,法國都擁有比較成熟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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