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修訂版6.1-第十二章《物流》
作者:網絡轉載 發布于:2020-08-21 15:42:44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12 物流
物流是為了符合客戶要求而從起點到消費點對貨物和相關信息的高效、高成本效益的流動和存儲進行規劃、實施和控制的過程。在本章,重點關注與采購流程關系最為密切的物流方面。
12.1 概況
12.1.1 物流規劃流程
有效的物流規劃考慮各采購流程不同步驟中的活動。這是確保采購流程效率并最大限度減少成本和延誤增加風險的關鍵因素之一。合理及時的物流規劃有助于將相關環境損害降至最低。
物流規劃開始于采購流程的需求評估階段,考慮申購人和最終用戶的預期結果,并確定確?;顒訄A滿完成所需的措施。關鍵要求是提出請求的業務部門和采購官員之間的密切協作和有效溝通。
在采購流程的各個階段,應考慮以下物流規劃流程步驟:
1. 了解所需產品的工作環境,并盡可能協助制定適合當地條件的運輸、交付規范等;
2. 確定需求的迫切性。迫切性可決定采購的地點以及運輸方式;
3. 確定采購的類型、運輸方式、任何可能的運輸要求(例如:不間斷冷鏈)、可用交付周期以及采購活動的金融資源。
4. 使用不同的運輸方式以及不同的物流通道會產生不同的成本,但也會影響交付周期和運輸的環境影響。海運和/或陸運路線的成本可能較低,但可能會導致某些困難和延誤,例如在前往最終目的地的途中,經過不同港口和國家的貨物清關問題。替代的航空線路可能會造成更大的負面環境影響,成本也更高,但可大大縮短運輸事件。在確定如何以及在哪里采購所需產品時,必須考慮供應鏈的總交付時間和成本,以便以及時且高成本效益的方式滿足最終用戶的需求;
5. 考慮不同物流模式的可持續性影響。采購計為考慮運費最小化或運費規避策略提供了機會:距離規避、速度規避、產品重量減輕、產品體積減小、包裝重量和體積縮減。還應在早期階段考慮多式聯運和運輸方式轉換,并與其他聯合國機構合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運輸效率;
6. 除了符合技術標準之外,根據總交付成本和交付周期,通過評估報價,確定最適合滿足最終用戶交付要求的市場。通常時運輸成本和交貨時間之間的權衡。這些因素的相對重要性將決定在哪里采購貨物及其運輸方式。地理距離不一定決定成本和交付時間。若要接受更高的報價以滿足所需的交貨提前期,必須仔細評估并與申購人和最終用戶討論,以便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資金。若交貨提前期是授予合同的主要因素,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說明。若交貨提前期被規定為強制性要求,任何不符合規定交貨時間表的報價書都應被拒絕。
一些供應商可能會推測所需的交付時間,并在規定的要求范圍內提供交付時間,但他們知道自己無法履行。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如果作為一條合同專用條款添加,則規定“違約賠償金”;
7. 核實交付和運輸要求的完整性以及可用預算。運輸成本可能成為采購貨物并交付到指定目的地的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物流計劃中,看似最便宜的替代方案可能并不總是提供最低總成本的方案。成本低廉但糟糕的交貨策略可能會導致延誤、貨物損壞或被盜、港口費用過高等;
8. 確定成本效益最高的承包運輸方式,即選定的貨物供應商安排采購貨物的運輸,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獨立簽訂運輸合同。在極少數情況下,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還可以利用自己的資源安排運輸(例如:由項目人員用項目車輛運輸貨物);
9. 如果將運輸承包給獨立的貨運代理,則就貨運服務進行招標。確定是否有貨運服務長期協議及其競爭力。對于可能獲得更優惠費率的大宗貨物、常規運輸或整船散貨運輸,建議采用現場招標;
10. 根據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指示為貨物投保(見第12.4條“保險”):
11. 確保從供應商和貨運代理處收到的運輸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并確保收貨人已經收到整套文件(見第12.34條“運輸文件”)。在采購計劃中包括任何特殊的進出口限制和/或規定(如裝運前檢驗、特殊危險品包裝):
12. 確保有必要的安排已就位,在貨物到達時進行清關。根據目的地國的程序,收貨人可以負責貨物的清關:然而,清關是采購流程的一部分,應包括在采購計劃中。
安排收貨單位在貨物抵達時驗收貨物,并確保在貨物保險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索賠,以便在貨物丟失或損壞的情況下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權益:
13. 從收貨人處獲得貨物已完好收到的確認:
14. 確定實際總交付周期(包括物流活動)并將其與采購流程開始時預估的交付周期進行比較,記錄經驗教訓。
在整個過程中,申購人和/或最終用戶應隨時了解預期和實際交付日期,以便他們在其當地計劃中將最新信息考慮在內。
12.1.2 貨物物流要求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昂貴緊急采購以及延遲,必須考慮以下物流方面:
■ 包裝和運輸:
■ 標簽和運輸標志:
■ 運輸方式:
■ 運輸工具的路線和頻率:
■ 貨運代理: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 貨物保險:
■ 運輸單據:
■ 貨物接收:
■ 滯期費/倉儲費/停車費天數:
■ 目的地卸貨:
■ 原產國和目的國的特殊進/出口限制。
12.2 包裝和標簽
12.2.1 包裝
所需包裝由貨物性質、運輸方式、運輸過程中的氣候條件、目的地和當地法律決定。還須考慮包裝的耐用性、尺寸和重量。合理假設在到達最終目的地之前,貨物將被多次野蠻搬運、裝載和卸載。因此,必須確保相關設備、倉庫設施、操作員和工人都有能力處理所選包裝中的貨物,例如,并非所有港口設施都能處理20英尺的集裝箱,而對于某些運輸,必須研究道路軸重限制和淺水港的最大船舶吃水深度。還應考慮最終目的地和運輸途中的氣候條件,以確保包裝能夠經受住高溫、低溫、雨水、潮濕、發霉、灰塵、鹽水噴霧等。此外,對于有恒溫要求的貨物,必須使用監控器、冷鏈設備和空運。
除非貨物裝在20英尺/40英尺的集裝箱中運輸(見表10),否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始終規定貨物在甲板下運輸,以避免運輸過程中的損壞(例如生銹、受潮等風險)。貨物的集裝箱化可能被視為額外保護,盡管這可能會增加成本。如果使用集裝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盡量只裝運整箱貨柜,因為運費通常是按每箱計算,而不是按內容物的重量/體積計算(除非超過了總許可載荷)。如果任何貨物在任何過境點遇到清關問題,使用LCL(拼箱)貨柜來整合來自不同客戶的貨物會使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面臨被盜和延誤的風險。此外,小批貨物在等待集裝箱裝滿的過程中有延誤的風險。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包裝和運輸說明是規定貨物如何包裝和裝運以及裝運時通知誰的文件。其中列出了清關和付款所需的所有單據。包裝和運輸說明必須作為附件附在所有采購訂單上,并包括針對所用國際貿易術語的包裝和運輸說明(見第12.3.3 條“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包裝和運輸說明可包含對更具可持續性的包裝解決方案的要求,例如:
■ 可回收包裝的含量百分比,根據ISO11469,按材料類型識別大于25g的塑料零件;
■ 可回收包裝的含量百分比;
■ 回收或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方案;
■ 不含PVC的包裝;
■ 非故意添加到任何包裝或包裝組件中的重金屬。

12.2.2 標簽和運輸標志
為了便于運輸途中貨物的識別和搬運,必須指示供應商在所有包裝上提供運輸標志。該標志應包括:
■ 收貨人名稱;
■ 目的地;
■ 卸貨港;
■ 項目標識;
■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訂單號;
■ 箱號;
■ 任何特殊搬運說明(例如:易碎、此端向上等)。
不建議列出包裝內容,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盜竊和偷盜風險。
12.3 裝運和運輸
12.3.1 運輸方式
采用四種基本的貨運方式,單獨或結合使用:海運、鐵路、公路和空運。在選擇運輸方式時,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考慮經濟因素、效率和環境影響。海運通常是價格最低的運輸方式。在某些情況下,空運的費用可能是海運的20倍。應權衡時間和財政資源等操作參數,以確定運輸方式。
采購官員應根據以下標準列出運輸偏好的優先順序:
■ 滿足交付需求的最便宜的運輸工具;
■ 轉運點數量最少的行程安排;
■ 通過首選轉運點和海關的運輸;
■ 盡可能使用專門的貨運代理,最好是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或聯合國長期協議下的;
■ 使用在社會和環境影響管理方面有已驗證的良好業績記錄的貨運代理;
■ 避免空運,除非必要,例如:緊急情況,或者需要冷鏈時,或者若空運運費低于貨物成本的25%;
■ 可持續性要求:作為基本規則,碳密集程度最高的運輸方式為空運,之后是公路運輸,然后是海運和鐵路運輸;
■ 如果涉及危險貨物,則通過陸路或海路運輸。
最后,采購官員應就所有技術上可行的解決方案列出一個優先級列表。若優先解決方案在預定義的預算框架范圍內,則應執行該計劃。若最佳解決方案不在框架范圍內,或者沒有可行的解決方案,采購官員應將現有方案提交給申請業務部門并要求作出決定。
12.3.2 貨運代理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或供應商與貨運代理人(也稱為貨運代理、代理人或貨運經紀人)簽訂合同,辦理貨運手續和業務。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人員無法親自到場進行及時清關和收取容易丟失或被盜的貨物,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還可以雇用貨運代理人接收貨物。由于貨運代理具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使用合適的貨運代理可以降低采購操作的風險。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確保各貨運代理人有運輸過程中放行貨物所需的所有單據(參見第12.3.4 條“貨運單據”)。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和聯合國的其他組織有貨運代理服務長期協議。采購官員應使用內聯網或聯合國全球采購網(UNGM)上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長期協議清單。
12.3.3 國際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ICC)出版的普遍接受的國際貿易術語。是一套3個字母組成的術語,定義銷售合同下買方和賣方有關貨物交付的義務、成本和風險。因此,國際貿易術語不規定所有權的轉讓或其他合同事宜。
2010國際貿易術語應作為合同通用條款中包含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貨物合同的準則。對適用于指定采購活動的具體國際貿易術語的引用應在招標文件和后續合同中明確注明。國際貿易術語必須始終提及指定地點(城市、國家等),例如“CPT(運費付至)塔吉克斯坦杜尚別市”。更多信息,請訪問國際商會網站www.iccwbo.org。
有十一條2010國際貿易術語: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船邊交貨(FAS)、船上交貨(FOB)、成本加運費(CIF)、運費保險費付至(CIP)、運費付至(CPT)、終點站交貨(DAT)、目的地交貨(DAP)、完稅后交貨(DDP)。
可對2010國際貿易術語進行以下分類:
- 根據采用的運輸方法:
o 對于任何運輸方式:EXW、FCA、CPT、CIP、DAT、DAP、DDP。
o 對于海運和內河運輸:FAS, FOB, CFR, CIF注:通常,這些國際貿易術語僅用于散貨(例如:油、煤等)和非集裝箱貨物,賣方能夠直接將貨物裝船,因此,很少用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
- 根據誰負責簽訂運輸合同:
o 賣方和買方均沒有義務安排運輸:EXW。
o 買方簽訂運輸合同:FAS、FOB、FCA。
o 賣方簽訂運輸合同:CPT、CIF、CFR、CIP、DAT、DAP、DDP。
以下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最常用的2010國際貿易術語列表,以及在哪些情況下應使用這些術語:
■ 對于貨物供應商不安排運輸的國際運輸,建議使用FCA 條款。由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與貨運代理有長期協議,如有關的話,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FCA價(參見第6.533條)。之后,若證實有成本效益且可行,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通過其長期協議持有人就這些發貨簽訂貨運代理服務合同。對于EXW,FCA應為首選,因為這涉及賣方場址內的裝運問題以及買方的出口清關問題。鑒于風險在國際運輸前傳遞給買方(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強烈建議業務部門通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海運貨物保險長期協議來訂立保險合同。
■ 對于供應商安排運輸的國際采購,通常建議使用CPT 條款,并通過海運貨物保險長期協議來訂立保險合同。對于CIP(運費保險費付至),CPT為首選,因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自有保險通常更全面,是由供應商提供的。當采用CPT 時,業務部門應注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負責進口國的清關流程,因此必須與報關代理或貨運代理做好安排,以便于改該流程的進行。
■ 對于已經進口的產品或目的國內生產的產品,建議使用DAP 目的地交付(指定目的地)條款。另外,該條款也可用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更希望供應商承擔與至目的國的貨物運輸(包括清關流程)相關的所有風險和成本的國際采購,或者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全球貨物保險不提供全額承保的國際采購。若對綜合險承保范圍是否適用于指定國家有疑問,建議查詢內聯網或聯系共享服務中心的海上保險協調人。采購人員還應牢記,在DAP條款下,買方有義務在目的地卸載貨物。
■ 根據第6.5.3.3 條“財務標準”所述條件,只有在事先得到法律顧問批準時,方可使用DDP。
關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更多指南,鼓勵采購人員參加學習區域提供的有關“物流和2010國際貿易術語”的課程。
12.3.4 貨運單據
完整、正確的貨運單據對于及時交貨而言至關重要。供應商需要貨運單據將貨物從其場地搬走,并從賣方那里獲得付款。貨運代理需要貨運單據來簽訂運輸合同,收貨人需要貨運單據在貨到時提出索賠,收貨人或通知方需要貨運單據來辦理清關。運輸的各個階段均會生成單據,設備一到國內可能就需要這些單據,例如:登記車輛或無線電設備。
貨運單據的內容取決于所運貨物的類型、運輸工具、貨物運輸責任方(貨運代理、供應商等)以及接收國的任何特殊要求。更多指南,請參考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包裝和運輸說明。
雖然所需的裝運文件因情況而異,但每批裝運都應有裝運內容物、內容物的重量和體積、貨物原產地(若需要)、貨物價格和貨物運輸證明的書面記錄(見1221包裝)。常用貨運單據:
■ 提單(B/L)(海運)或運單(其他運輸方式)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顯示貨物如何裝運以及何時到達。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收到待運貨物的證據,也是貨物已經按規定裝運的證據。它還具有記錄指定貨物所有權的獨特特征(所有權文件)。標準做法是有三份原始提單;一份由收貨人用于貨物清關。重要的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保留其余兩份原件;
■ 商業發票和形式發票對貨物予以說明并顯示其價值;
■ 裝箱單說明內容物、包裝單位總數、標志、重量和體積;
■ 原產地證書顯示貨物的原產國或制造國,且總是由當地商會簽發。
■ 原產地證書通常在進口時需要,也用于統計。
■ 如果貨物從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倉庫裝運或實物捐贈,禮品收據將取代商業發票和原產地證書。商業發票、形式發票或禮品收據證明貨物的價值。
使用貨運代理時需要的附加文件:
■ 貨運代理的收貨證明是供應商已將貨物移交給貨運代理的證明;
■ 承運人開具的運費發票顯示裝運的詳細信息和費用;
■ 可能需要證明質量的大量證書。這些證書通常由供應商提供;
■ 供應商或貨運代理人(具體取決于運輸組織者)負責合并所有所需的貨運單據,并應根據指示將一套原始單據快遞給收貨人,將其余兩套單據快遞給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采購單位。采購官員必須核對所有單據內的所有信息是否正確、一致。另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確保收貨人已經收到這些單據。
以下為貨運單據中的常用術語:
■ 收貨人:貨物的接收人,通常(但不一定)是聯合國辦事處。收貨人可(但不一定)與交貨地址一致。收貨人通常應收到一份貨運單據;
■ 收貨人可應相關采購官員的請求辦理清關和其他政府手續,但這也可由通知方辦理。收貨人的詳細信息,如地址、國家、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和聯系人,應包含在采購訂單和包裝標簽中;
■ 通知方:可由采購官員(或收貨人)雇用,以安排貨物清關和其他政府手續。在此種情況下,裝運單據也應轉發給通知方;
■ 交貨地址/最終目的地:貨物實際交付的最終用戶地址。
12.4 保險
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所有貨物都易受到一系列風險的影響,如損壞、偷盜、破損、未收到部分或全部貨物。貨物保險為此類風險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提供保護。必須確保受諸如戰爭、罷工、暴亂和內亂等風險影響的貨物得到保護。此外,保險期限必須足以承保從倉庫到倉庫的運輸,包括在目的地的儲存。貨物按成本、保險和運費價值加約定百分比投保,以反映更換貨物的間接成本。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有協商的全球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所有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辦事處均應使用。該保險為全險,在全球范圍內有效。但是,專用條款可能適用于某些國家(例如,如果存在戰爭風險)。關于運輸期間保險的更多指南以及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協調人和保險經紀人的相關聯系方式,請參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海運貨物保險指南。更多信息,請參考PG 內聯網長期協議頁面上的保險說明。
如果發生索賠或可能引起索賠的事件,必須直接通知保險經紀人。對于隱蔽損壞的報告,必須在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起60天內發出通知。
12.5 接收、檢查和退回
當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承運人通常需要收據。同時,收貨人應根據所有貨運單據對包裝進行粗略檢查。如果貨物看起來狀況良好,則應提供背書(例如,“收貨外部狀況良好——內容未檢查”)。但是,如果有篡改的跡象,收據中應反映發現的疑惑(例如,“箱子破損”;“內容物缺失”;“紙箱打開,有被盜的跡象”,等)。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對包裝進行稱重,以確定申報重量和實際重量之間的任何差值,并將任何差異記錄在交貨單上。
接收流程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在oneUNOPS中創建一個收據,該收據因所選國際貿易術語而異,見第13.2.7條“供應商績效評估”。
12.6 貨物進出口限制
采購人員必須了解適用的進出口限制。出口國可能會限制向某些國家運送某些類別的貨物,或者完全禁止其出口。例如,高端計算機等軍民兩用設備或電信技術通常會受到此類限制。采購官員必須知道這些限制,以計算獲得必要授權所需的時間,并將其納入預計的交付周期內。
同樣,進口國可能也會進行限制:電信設備和藥品通常需要相關部門的事先授權。特別對于藥品,一些國家要求進行產品登記或者在其自己的實驗室進行樣品測試。其他設備,如超過一定年限的二手車,可能會被徹底禁止。一些國家出于政治的原因禁止特定產地的貨物;獲得進口此類貨物的許可通常是一項持久的工作。在授權供應商運輸貨物之前,接收辦事處必須確認已獲得許可。沒有許可運輸的可能后果是,接收人將被要求支付港口的倉儲費和適用的班輪費,直至獲得授權。在此期間,貨物也面臨相當大的變質或丟失風險。聯合國還可能對到某些國家的出口進行限制。(來源:財政部國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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