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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采購指南》修訂版6.1-第八章《投標文件的評估》

          作者:網絡轉載 發布于:2020-08-18 16:46:51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聯合國《采購指南》修訂版6.1-第八章《投標文件的評估》 

          (全文請點擊:聯合國《采購指南》修訂版6.1

          8 投標文件的評估
            
            8.1 概況
            
            評標是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估和比較投標文件(注:投標文件,以及報價書或標書,均為標書、報價和建議書的通用術語,是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招標文件的文件。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投標文件”一詞也常用于指代提交給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授標申請書。)的過程。其目的是確定最符合評價標準的報價書,從而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創造最佳價值??陀^、公正和執行良好的評估過程至關重要,因為會形成建議和授予合同的請求。
            
            總體而言,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根據最高物有所值的原則(即技術和商務因素的理想結合)對所有報價書進行評估。物有所值可以包括獲得、使用、持有、維護和處置貨物或服務(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有此規定)的價格、生命周期成本和交易成本。也可以考慮非成本因素,如目的適合性、質量、服務和支持,以及社會和環境效益。
            
            在收到和開啟報價書后,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確定的、并在此等文件中明確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報價書進行評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在報價書評標過程中引入新的或修訂后的評標標準,也不能改變評標方法。
            
            評標過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驟(在本章后面介紹):
            
            ■ 成立評標小組;
            
            ■ 初步篩選;
            
            ■ 技術評審;
            
            ■ 對于征求建議書:編寫技術評審報告和財務標開啟;
            
            ■ 財務評審,包括價格合理性的理由(如適用);
            
            ■ 澄清(如果需要);
            
            ■ 談判(如適用);
            
            ■ 評標報告定稿;
            
            ■ 背景調查(如適用)。
            
            由于報價書必須在合同發布時有效,因此對報價書的評標必須在報價書有效期屆滿前完成。采購官員還必須考慮獲得PA 批準和簽發合同所需的時間。如果無法滿足此等條件,可以要求投標人延長其標書或建議書的有效期。必須向所有投標人發出書面通知。
            
            8.2 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的目的是核實供應商及其報價書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并根據預先確定的評標標準對報價書進行評標。
            
            為了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和公平的評估,評估必須由至少兩名成員組成的小組執行。評標小組的實際人數將取決于采購活動的性質、復雜性和價值,但通常不應超過五人。在所有情況下,除了采用采購招標方法進行的采購外,評標小組必須包括第2.4 條中定義的采購官員(通常是從招標階段起開始管理采購過程的人員)和主席。
            
            評標小組成員應由PA 以書面形式(例如通過電子郵件)任命,根據其對具體標的的了解提供客觀、獨立的建議。PA 可咨詢項目經理/申請人,以確定滿足此類要求的潛在成員,特別是在需要和建議具備技術知識的情況下。僅在需要的情況下,PA還可以任命一名具有財務知識的人員(如財務官),負責在財務評審期間為評標小組提供支持。評標小組成員應僅為PA正式任命的成員??紤]到評標成員應提供獨立的咨詢意見,PA應盡可能避免在評標小組中安排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人員對其他評標成員進行監督,且不得組成僅存在監督人及其被監督人的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主席必須由PA 任命的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被任命領導評標小組的主席應具有至少五年的采購經驗、深入了解有關要求、具備與各利益相關方有效互動所需的人際交往技能。
            
            評標小組為合議機構,應始終盡力達成最終決定的共識。如果做出所有努力之后仍無法協商一致的,評標小組主席可組織進行簡單多數表決,以解決問題或分歧。如果表決票數均等,評標小組主席應投出決定票。一旦作出最終決定,小組成員應支持和貫徹評標小組作出的最終決定。
            
            在特別復雜的采購過程(如規格復雜、投標價值高、復雜的資格后審標準等)中,外部標的專家可與評標小組簽約。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簽約的任何此類外部標的專家應被視為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官員,以確定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在評標小組中是否占據多數。資金來源方、客戶組織或國家相應機構的代表可被任命為觀察員或正式評標成員(即具有表決權)。對于后者,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在評標小組中占多數。
            
            評標小組成員和觀察員必須及時指出其是否與任何供應商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如擁有供應商公司的股份、與供應商的家庭關系等),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申請進行撤換。所有評標小組成員和觀察員必須在開始評標程序之前簽署保密性和無利益沖突的宣誓書。
            
            評標期間主席的主要任務:
            
            ■ 在評標小組中起到推動作用,解決問題或分歧(如適用);
            
            ■ 提醒評標小組審議結果是嚴格保密的:有關投標文件內容或評標程序的信息不得在評標小組之外透露。特別是:(i)在評標期間,僅評標小組和觀察員方才有權查閱報價書;(ii)與投標人的通信必須經過采購官員,不得在評標小組之外共享。
            
            采購官員在評標期間的主要任務:
            
            ■ 從評標小組處獲得保密性和無利益沖突的宣誓書簽名;
            
            ■ 向評標小組簡要介紹其職責,確保評標小組熟悉招標流程和評標標準;
            
            ■ 編制評標矩陣和報告;
            
            ■ 與投標人共同管理評標交底(如適用)。
            
            8.3 評標標準
            
            評標標準分為以下類別,在第6章“招標”中有具體說明,并在評標過程中進行運用:
            
            ■ 正式和資格標準(見第6.5.3.1條“正式和資格標準”)-在初步篩選期間評估(見第8.5條“初步篩選”)
            
            ■ 資格和技術標準(見第6.5.3.2條“資格和技術標準”)-在技術評審期間評估(見第8.6條“技術評審”)
            
            ■ 財務標準(見第6.533條“財務標準”)-在財務評審期間進行評估(見第8.7條“財務評審”)。
            
            8.4 評標方法
            
            存在三種不同的評標方法,其使用取決于所選的招標方法,如表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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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1 價格最低且技術上最可行的報價書
            
            當通過非正式方式進行招標時,使用該評標方法:采購或報價請求(見第6.3.1條“采購”和第6.3.2條“報價請求”)。
            
            對于較低價值的采購項目(低于50,000美元),可以提供更為靈活的方法選擇供應商,評標方法允許考慮各種因素。價格最低且技術上最可行的報價書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此等步驟主要適用于報價請求,因為對于采購而言,所有此等步驟均進行了壓縮簡化):
            
            1. 初步篩選報價,包括評估報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正式標準和合格;
            
            2. 對報價進行技術評審,確定哪些報價實質上符合資格標準(如果包含在招標文件中)和技術標準;
            
            3. 財務評審:技術合格的報價應按最低價格進行評標。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較高定價的報價書能夠提供最低報價所沒有的技術優勢,是應當考慮選擇的。此外,如果收到的全部報價書均未能實質上符合相關要求規范(在這種情況下,根據ITB的要求,可以選擇重新投標),則報價請求的方式可以選擇技術上最合理的報價書;
            
            4. 如果選擇的供應商不是提供最低報價方案的供應商,則需要適當的理由證明:理由必須記錄在這必須記錄存檔,未選擇最低價格方案的理由必須在授標申請書中載明,并經過相關的PA簽署。
            
            8.4.2 價格最低且基本符合要求的報價書
            
            當通過ITB(見第6.3.3條“投標邀請書”)進行招標時,使用這種評估方法,價格作為是否授予合同的首要評標標準。選取價格最低、基本符合要求的報價書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 標書的初步篩選,包括評估標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正式標準和合格標準。在本階段基本上符合要求的所有標書均將進行以下后續評標;
            
            2. 對標書進行技術評審,確定哪些標書實質上符合資格標準(如果招標文件中規定了資格標準)和技術標準,拒絕不符合要求的報價書。只有符合或超過標準的標書才被視為實質上符合要求;
            
            3. 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財務標準,通過在實質上合格的標書中選擇報價最低標書作為授標依據,從而進行標書財務評審。
            
            8.4.3 累積分析
            
            當通過征求建議書(見第6.3.4條“征求建議書”)進行招標時,應使用這種評標方法。評標基于除價格以外的多種標準,以確保資金的最大價值。累積分析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 初步篩選建議書,包括評估建議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正式和合格標準。在這一階段基本符合要求的所有建議書將進行以下后續評估;
            
            2. 技術評審(資格標準),確定哪些建議書實質上符合資格標準(如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了資格標準),并拒收不合格的建議書。只有符合或超過資格標準的建議書才被視為實質上合格;
            
            3. 技術評審(技術標準),根據招標文件中包含的各項標準所分配的最高分數,確定每個建議書所達到的技術點。只有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技術門檻(通常為60%或70%)的建議書才方被視為實質上符合要求;
            
            4. 財務評審。財務標僅對達到最低技術門檻的報價人開放。應檢查評分高于門檻值的建議書是否存在任何計算錯誤(見第8.7 條“財務評審”)。財務標的最高分數如招標文件中所述。最低報價的財務標將獲得最高分。其他報價人的財務標將按以下公式根據反向比例計分:
            
            示例:財務標的最高得分是30分。報價人A的報價最低,為10.00美元。報價人A得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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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價人B的價格是20.00美元,因此報價人B得到(10.00美元/ 20.00美元)× 30=15分。
            
            5. 綜合分析。在技術標和財務標得分相加后,總得分最高者將視為最物有所值的報價書,建議將其選為授標報價書。
            
            8.5 初步篩選
            
            為了避免為無效報價書的評標花費更多資源,評標小組應在評標過程盡早對照招標文件中的正式標準,預先對報價書進行審查,剔除包含重大偏差的報價書。
            
            此外,在此階段,評標小組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資格標準檢查投標人的資格。
            
            第6.5.3.1條包含了正式合規標準的示例。
            
            在下列情況下,評標小組應拒收報價書(見第8.8.1條“偏差”和第8.8.2條“供應商的澄清”,特別是缺失了關于投標人必須有機會提供的信息類型):
            
            1. 根據第3.3條的規定,投標人不再具有資格;
            
            2. 在適用的情況下,缺少所需的標書/建議書保證金,或者如果已提供,但其金額或有效期方面不符合要求。措辭方面發生變動,只要符合規定格式的,均不認定為實質性偏差。如果對標書/建議書保證金的真實性有所存疑,評標小組應直接與開證行聯系。若開證行無法確認其是否已簽發了保證金,或以其他方式確認其為欺詐性文件時,評標小組主席必須立即按照第8.8.6條的規定向內部審計和調查組報告;
            
            3. 若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但仍未照此提供標書或建議書提交表格或投標函未簽字。措辭方面發生變動,只要符合規定格式的,均不認定為實質性偏差。經正式授權的簽字人必須在供應商的報價書上簽字,以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投標函沒有規定的簽字,但只要在送文函或所附的其他文件上由授權代表簽字,以及在ITB的情況下,只要在規定了投標總價的文件上簽字,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認定為無意疏漏。但是,評標小組應要求正式授權的簽字人立即確認報價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取得所需的簽字。
            
            提供簽字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則將接受該報價書;
            
            4. 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非歷史文件。非歷史性文件是指專門與標書有關的文件,是在招標文件簽發之前,投標人不可能擁有的文件,例如投標保函。如果需要提供授權書(POA)的,在標書簽署之日沒有提交有效的授權書,將導致標書實質上不符合要求。如果沒有提供授權書或授權書存在技術缺陷或無效的,采購官員必須確定投標人是否擁有可認定標書本質上合格的歷史文件(即先前存在的以其為受益人的有效授權書);
            
            5. 報價書不包括接受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有關合同一般條款或其他重要條件的證據,例如履約保函、保修、交貨時間表和付款條件;
            
            6. 在執行征求建議書流程時,財務信息包含在技術標信封中。
            
            8.6 技術評審
            
            實質上符合第8.5條“初步篩選”的正式和資格標準的所有投標文件將進行技術評審,該評標包括兩個步驟:(i)資格標準評估(如果包含在招標文件中);和(ii)技術標準評估。
            
            i. 資格標準評定
            
            如果招標包含資格標準(例如,見第6.5.3.2條“資格標準”),則必須在此階段進行評定。這是為了確保投標人有資格并有能力成功完成合同,即該實體滿足法律和法規要求,具有規定的最低技術能力和經驗,并有財務能力。
            
            若招標文件規定了資格標準,則將按照通過/不通過的原則進行評定,無論此等標準是否包含在報價請求、ITB或征求建議書中。
            
            ii. 技術標準的評定
            
            為響應ITB而收到的標書必須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任務大綱、工作說明書和其他要求)進行評定,即判定為通過/不通過。當標書包含重大偏差時,即當所報價項目的規范在一個或多個重要方面與最低要求的技術規范和其它要求存在差異時,必須予以拒收。
            
            如果收到響應ITB的大量標書,使得無法所有標書進行技術評審,則可以分批次對標書進行評估,以減少評標時間。在這些情況下,應在初步審查時對收到的所有標書進行計算檢查,并編制包含投標價格和修正投標價格的表格。價格修正后,評標小組可決定接受由若干最低報價標書組成的一批技術評審。最低報價的標書數量由評標小組決定,通常由三到五個最低報價的標書組成。此等標書中技術響應的報價最低標書也是所有標書中技術響應的報價最低標書。如果第一批標書中沒有挑選出至少三份技術響應性標書,則應允許下一批最低報價標書進入技術評審過程,以此類推,直至形成至少有三份技術響應性標書。
            
            在征求建議書中收到的建議書必須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標準最高得分,對照技術標準評分。
            
            如果任何投標人提交的標書沒有獲得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最低及格分數(通常為60%或70%),則其技術標將被拒收。相應的財務標應原封保存在采購文件中。但是,必須退還任何投標保函或保證金。負責招標工作的采購官員必須確保在向選定的投標人授予合同之后,將立即將任何未中標的投標文件中包含的投標保函退還給該投標人。
            
            8.7 財務評審
            
            所有實質上符合第8.6 條“技術評審”中的資格和技術標準的投標文件均將進行財務評審。財務評審是將報價書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財務標準進行比較,并確定評標基準價格的過程。
            
            價格是一項重要的財務評審標準,但價格的權重取決于評估方法(第8.4 條)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財務標準,其中可能包括生命周期成本分析。
            
            除非按照第6.5.2條第i款的規定包含在招標文件中,否則財務評審不得考慮稅收和關稅。
            
            在財務評審之前,必須在以下基礎上糾正計算錯誤:
            
            a)如果單價與單價乘以數量后得到的行分項合計之間存在差異,則應以單價為準,并應更正行分項合計,除非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認為單價中的小數點明顯錯位,在這種情況下,應以所報的行分項合計為準,并應更正單價;
            
            b)如果與小計的增減相對應的合計存在錯誤,則以小計為準,同時應當改正合計;
            
            c)如果小寫金額和大寫金額之間存在不一致,則以大寫金額為準,除非大寫金額所表示的金額存在算術錯誤(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a)和b)之規定以小寫金額為準)。
            
            價格修正完成后,必須評估折扣(如適用),并將貨幣換算為一種基礎貨幣(如招標文件中所規定)。
            
            如果供應商對提前訂購/安排,或提前付款折扣進行報價,則除非招標文件中明確說明,否則不作為評標的衡量因素。如果報價了折扣,則可以使用折扣,但必須根據常規價格選擇供應商,而不考慮折扣。下單時,應考慮任何可用的下單折扣。
            
            在評標中考慮數量折扣,且必須作為單獨的報價書進行評標。單一貨幣的最終價格比較必須考慮更正后的錯誤、數量折扣和任何必要的調整。
            
            就貨物采購而言,如果報價書既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的FCA,又有CPT,則評估報告必須解釋評標小組如何確定選定的授標國際貿易術語最有利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
            
            在財務評審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偏離將被視為重大偏離:
            
            ■ 投標人不接受招標文件條件規定的價格修正;
            
            ■ 規定的價格組成部分缺失;
            
            ■ 投標人報價的數量少于規定數量。
            
            使用累積分析評估方法(在征求建議書中)時,財務標的得分根據分數分配公式進行計算(見第8.4.3條“累積分析方法”)。
            
            8.7.1 價格合理性的理由
            
            應進行財務評審,以證明推薦授標報價書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價格的合理性始終被視為是確定“物有所值”的依據。但是,如果收到的實質上合格的報價書少于三份時,價格的合理性則成為強制性根據。這是為了確保在適當的比較對象之間進行價格比較,即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即貨物或服務質量較低,交貨時間長于固定時間等),但唯一的例外情況是在ITB的情況下,以及不符合要求是非價格影響因素或對價格影響輕微的因素所致。
            
            除了與標書中收到的其他實質上符合要求的報價書進行比較外,還可以使用以下比較對象,以確定價格是否公平合理:
            
            ■ 與相同或相似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
            
            ■ 與產品目錄或所列價格進行比較;
            
            ■ 與有效的長期協議價格進行比較;
            
            ■ 歷史價格,即將當前價格與近期相同或類似產品支付的價格進行比較;
            
            ■ 報價書是否與其他類似客戶的報價近似;
            
            ■ 如果報價書是定制的,則報價書的成本明細是否表明價格公平合理。
            
            下列價格合理性規定還適用于具體采購流程:
            
            - 在采購藥品時,必須將仿制藥的價格與其他仿制藥進行比較,這是因為雖然仿制藥的價格低于原創藥/原專利藥的價格,但這本身不足以證明成本的合理性。
            
            - 當與多個供應商建立長期協議時(見第11.4.2條),必須對每個中標人進行價格合理性評估。
            
            如果在價格/成本分析之后,評標小組認為價格不公平、不合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再尋求競標者,或與供應商商議,以期降低價格。
            
            8.8 評標的其他方面
            
            8.8.1 偏差
            
            8.8.1.1 重大偏差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保持公平性和透明性,并確保只有且無論何時與相關要求存在重大偏離時,必須對報價書進行拒收。在某些情況下,實質上符合要求的報價書可能包含非重大偏差,這將導致其不符合要求。然而,為了達到“物有所值”的要求,重要的是不要僅因為存在非重大(即微?。┢?,就輕易取消報價書的資格。
            
            重大偏差是指:
            
            ■ 將以任何實質性方式影響到合同中規定的貨物及相關服務的范圍、質量或性能;
            
            ■ 由于與招標文件、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權利或投標人在合同項下的義務相抵觸,從而將以任何實質性方式發生限制;
            
            ■ 一經修正后,將對提交實質性響應標書書的其他投標人的競爭性地位帶來不公平的影響。
            
            為此,評標小組主席和負責相關采購工作的采購官員必須清楚地了解何為重大偏差。在對報價書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在確定偏差是否重大時,必須采用一致性標準。評標報告必須確定在評標過程的各個步驟中發現的任何偏差。
            
            8.8.1.2 標書中的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行為
            
            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僅為形式上的問題,而非實質問題。它還涉及標書中的部分非實質性缺陷,或某一標書與具體的要求存在偏差,且可在不損害其他投標人的情況下予以更正或放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所獲得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的總成本或范圍相比,對價格、質量或交付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則缺陷或偏差則視為非重要的。評標小組應放棄或給予投標人機會糾正因標書中的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而產生的任何缺陷,以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有利者為準。
            
            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的示例包括投標人未能:
            
            1. 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份數退還已簽署標書;
            
            2. 提供有關其雇員人數的必要信息;
            
            3. 簽署其投標表格,但僅根據第8.5條“初步篩選”的規定;
            
            4. 確認收到對投標邀請書的修訂版本,但前提是:
            
            a)收到的標書清楚地表明投標人收到了修訂版本,例如修訂版本在邀請函中增加了另一個項目,而投標人就該項目提交了標書:
            
            b)修訂僅涉及形式方面的修訂,或對項目投標的價格、數量、質量或交付沒有影響,或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8.8.1.3 明顯的筆誤
            
            開標后,評標小組應對所有標書進行錯誤審查。采購官員可在授標前糾正任何明顯的筆誤,前提是他們首先向投標人對相關標書進行核實。明顯錯誤的筆誤包括:
            
            a)總價明顯錯誤:當總價出現錯誤時,則以單價為準;
            
            b)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如果存在明顯差異的,則以大寫金額為準;
            
            c)小數點明顯錯位;
            
            d)明顯不正確的折扣(例如1%,10天:2%,20天:5%,30天);
            
            e)離岸價格目的地和離岸價格起始地明顯顛倒;
            
            f)單位名稱明顯錯誤;
            
            g)表述投標有效期時出錯。
            
            如果評標小組認為有存在錯誤,并且如果投標人正式且真誠地確認發生錯誤,則在最終評標和授標之前,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標書更正時,應將投標人的確認附在標書正本上,將證明的副本附在標書副本上。不得在標書表面進行更正,但必須反映在授標文件中。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提交的標書的更正應通過在電子招標文件中包括標書、驗證請求和投標人的驗證實現。如上所述,更正必須反映在授標文件中。
            
            8.8.1.4 明顯價格錯誤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不對投標人的價格錯誤負責。但是,如果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認為存在錯誤時,應核實價格(例如某一具體條目的價格過高或過低)。然后,應告知供應商,禁止修改原價,否則將導致報價書被拒絕。如果供應商確認原始價格正確,則可以進行評標。如果供應商承認價格不正確,則必須拒收報價書,以遵守公平和平等對待所有供應商的原則。與供應商的溝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存檔備查,以便于審核。
            
            8.8.1.5 過低報價的標書/建議書
            
            過低報價的標書/建議書是指相對于范圍、方法、技術解決方案和要求,標書/建議書的價格過低,以此引起評標小組對投標人是否能夠成功履行合同能力的關注。
            
            如果發現報價過低的標書/建議書,采購官員應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包括對其標書/建議書的價格與范圍、擬議方法、時間表以及風險和責任分配相關的詳細價格分析。
            
            在對投標人提供的信息和詳細價格分析進行評估后,評標小組可以:
            
            a)接受標書/建議書;
            
            b)在適當的情況下,如果中標人發生違約,要求由投標人自費將履約保函的金額增加到足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免受經濟損失的水平;或
            
            c)拒絕標書/建議書。
            
            8.8.1.6 缺失文件
            
            投標人只能在評標階段提交已經提供的此等文件的歷史版本或原始版本,但必須在標書接收截止日期前以原始形式提供的文件(例如投標保函)除外,,并且必須按照第8.8.2條“供應商澄清”的要求進行。
            
            8.8.2 供應商的澄清
            
            報價書應根據報價書中提供的信息進行評標。但是,在提交報價書后并經初步審查后,有時需要投標人對報價書進行澄清,以便進行適當的評標過程。此類澄清的目的是澄清報價書的任何方面,而不是添加或刪除報價書的任何方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報價書的任何部分。
            
            根據ITB(單信封體系)或征求建議書的技術標和/或財務標中是否規定了澄清的必要性,澄清可在提交審查和評標過程的各個階段進行。只有評標小組內的采購官員才有權在評估期間向投標人尋求澄清。
            
            本條中的澄清是指與投標人進行溝通,其唯一目的是消除提交文件中的輕微不合規、不規范或明顯筆誤。在澄清過程中,不得向投標人透露其他潛在供應商的報價書信息。在收到和開啟報價書后向供應商尋求澄清不應被誤認為是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對報價的修改(見第7.2.1條“投標文件的修改”)。
            
            在公開開標時,同一人士可能代表多家公司。在評標過程中向投標人發出詢價時,不得抄送已代表投標人參加開標的人員,因為投標人代表可能將詢價轉給競爭對手。詢價必須只發送給投標人:但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以通知代表,詢價已發送給其所代表的投標人,以便直接跟進。但是,詢價內容不得告知投標人代表。
            
            當要求投標人提交澄清或缺失的歷史信息或文件時,必須指定合理的截止日期。一旦截止日期過去而沒有得到滿意答復的,評標小組必須拒絕標書。與供應商的所有通信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電子郵件),且必須構成采購記錄的一部分。
            
            8.8.3 標段評標
            
            如果招標文件在細則和投標人須知章節中說明將按標段進行評標(見第6.5.2條“細則和投標人須知”),則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評標標準”一節中的規定進行評標,其中將詳細說明當供應商未能符合所有表圈的全部資格標準(如能力、移交要求等)時,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將如何授予標段,即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對此類標段進行授標。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第6.5.3.2條“資格和技術標準”)。
            
            8.8.4 審查在直接承包或獨家采購情況下收到的報價書
            
            如果獨家采購項下的直接合同正當(見第6.8 條競爭性招投標或正式招標方法的“例外情況”),并且根據第6.6.6條要求提供報價書的,則必須對該報價書進行評估。
            
            次鞥評標的目的是評估報價書是否以合理的價格達到可接受的質量。為了確保報價書的質量,應將其評估為實質上合格/不合格。只有在認為實質上合格時,才能接受報價書。評標必須由根據第8.2條“評標小組”的規定成立的評標小組進行。
            
            除了評標過程外,通常建議在直接承包的情況下進行談判,以確保“物有所值”最大化。
            
            詳見第8.9條“談判”。
            
            8.8.5 投訴和聲明
            
            如招標文件所述,對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及之后)做出的陳述和投訴的答復必須與可能披露或可能不披露的內容一致。根據收到的投訴和陳述的性質,評標委員會主席應考慮在答復之前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每當投訴看來不適當時,主席應立即將投訴送交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
            
            8.8.6 潛在違禁行為的跡象
            
            在進行投標文件評標時,評標小組應當充分確保部分投標人不存在欺詐、串謀或可疑行為的跡象,包括那些可能表現出存在企業聯盟的投標人。
            
            以下是表明潛在違禁行為風險的典型紅旗。
            
            潛在欺詐模式:
            
            ■ 提交的標書/建議書證券顯示出明顯的違規行為(如徽標或名稱或開證行);
            
            ■ 注冊證書顯示不一致,例如日期、注冊機構等方面的信息,或公司名稱頻繁變更;
            
            ■ 質量證書由可疑供應商簽發;
            
            ■ 供應商表格上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是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提供。
            
            共謀形式很難被發現,因為他們之間的約定本質上是秘密的。共謀模式可能包括串通投標(競爭對手事先同意由誰提交中標)、固定價格(由競爭對手同意提高、固定或維持貨物或服務的價格),如下詳述。
            
            潛在串通投標的方式:
            
            ■ 相同的供應商提交標書,且每家公司似乎輪流成為中標人;
            
            ■ 部分標書遠遠高于公布的價格表、相同公司以前的標書或成本估算;
            
            ■ 公司在某些標書中的報價似乎遠高于其他標書中的報價,且此等價格便宜沒有明顯的成本差異做為證據支持;
            
            ■ 當新投標人或不經常投標人提交標書時,標書價格下降;
            
            ■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為同一項目中標書未中標的競爭對手;
            
            ■ 公司撤回其中標的標書,隨后由新中標承包商分包工程;
            
            ■ 附投標人之間劃分進度計劃;即進度計劃一取報價最低的投標人,而進度計劃二再取另一個報價最低的投標人,以此類推;一個投標人僅對進度計劃一進行報價,而另一投標人僅對進度計劃二報價等等;
            
            ■ 不同投標人提交的銀行保函已由同一家銀行出具,參考號基本相同:如A-123 和A-124;
            
            ■ 關于部分投標人的所有權和管理詳細規定表明,此等投標人擁有相同的關鍵人員,如董事、合伙人、業主等。
            
            潛在定價模式:
            
            ■ 多個投標人報價相同,特別是價格長期保持相同,但過去價格卻不一樣;
            
            ■ 價格上漲似乎不是因為成本增長造成的;
            
            ■ 取消折扣,但曾經該市場曾有過提供折扣的記錄;
            
            ■ 不同投標人提交的建議書或投標函包含不規則之處(如相同的計算或拼寫錯誤)、類似的手寫體或信紙。這可能表明,指定的低價投標人可能編制了部分或全部未中標投標人的報價書;
            
            ■ 標書或價格文件包含涂改或其他物理變更,表明緊急關頭做出的價格變更;
            
            ■ 當公司無法成功履行合同時仍提交標書(可能是補充標書)。
            
            如果有跡象表明存在潛在的違禁行為,采購官員必須按照第1.5.4.2條的規定和報告機制進行報告。除非所宣稱的違禁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否則在內部審計和調查組對案件進行首次評估之前,評標小組不得拒絕收到的標書。如果內部審計和調查組決定進行正式調查(因為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指控),那么評標小組在與PA(和PG負責人,如果相關)商議后,可以決定拒絕此類標書,而無需等待內部審計和調查組全面調查的結果和供應商審查委員會的決定。
            
            8.8.7 最佳和最終報價書(BAFO)
            
            “最佳和最終報價書”(BAFO)是選擇報價書時的可選步驟,其目的是加強競爭,從而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最高“物有所值”原則。
            
            最佳和最終報價書只能在以下情況中應用:
            
            ■ ITB(基于“最低報價、基本符合要求的報價書”的評標方法):當最低報價、基本符合要求的標書的價格完全相同且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無法確定中標人時;
            
            ■ 征求建議書(基于“累積分析”方法):當多個建議書在累積分析中所得分數完全相同時,即在技術標和財務標總分相加之后。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8.9 條的規定,最佳和最終報價書的目的是使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能夠作出選擇決定,而且不應與談判相混淆。
            
            當滿足要求最佳和最終報價書的條件時,采購官員應向所有合格投標人發出書面請求,以提交其最佳和最終報價書,作為其初始標書/建議書的后續行動,直至共同規定的截止日期。應告知供應商,他們不允許更改所報價的產品/服務/工程的規格或任何標書條件(交貨時間/條款、特殊條件等),只能修改價格。提交最佳和最終報價書的請求不得包含任何有關評標的信息或任何有關合同授予機會的信息。投標人必須有合理的時間來提交最佳和最終報價書,考慮到采購行動的復雜性,并且必須以所指示的方式提交對最佳和最終報價書的請求的響應。
            
            在收到投標人的最佳和最終報價書后,評標小組應根據需要更新標書的財務評審,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對競爭報價書進行最終比較。
            
            8.9 談判
            
            談判是在選定后但在授予合同之前與潛在供應商進行的討論,目的是在不損害公平和平等對待所有供應商原則的情況下,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實現最大的“物有所值”目標。
            
           ?。ㄗⅲ涸谏贁登闆r下,即授予合同后進行價格談判或范圍發生縮減,則必須通過提交談判記錄或其他書面討論文件的方式,向合同和財產委員會和/或授標PA通報談判結果,以確保談判不會嚴重改變投標人原來的范圍和定價方法。此類書面文件使記錄完整,并確保適當的審計追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最初的授標是針對需要協商的X 美元做出的,并且談判導致價格降低了Y美元,則該授標應被視為已經確認為X-Y美元,且如果后來打算將授標提高到高于X-Y美元的金額,則有必要根據正常規則尋求進一步的授標。)
            
            通常,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不進行談判,但可能有情況證明本條所述做法是正當的。
            
            進行談判時必須遵循以下程序:
            
            ■ 在與供應商的所有談判過程中,必須至少有兩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人員參與。在這兩位人員當中,其中一人必須是采購官員或被任命為采購流程評標小組的主席,并對要求具備技術知識,特別是出于風險管理目的的工作過程,因為可能需要考慮專門的技術問題;
            
            ■ 建議在談判開始之前,談判小組準備一份預期談判結果的簡要大綱(不與投標人共享),并在談判流程中每個人均承擔特定的角色和責任;
            
            ■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和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是保密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信息。在開始談判時,應將此事通知供應商;
            
            ■ 談判結果必須記錄在文件備注中;
            
            ■ 談判地點應盡可能設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所在地。
            
            1)進一步談判,就正式招標方法(ITB或RFP)或競爭性征求建議書流程達成一致。
            
            談判的目的是確保技術報價書符合要求,并且財務標在價格的各個方面均具有競爭力。在談判中,報價書中的任何不足之處都必須提請供應商注意。必須允許供應商對建議書進行調整,以便改進,更清楚地說明報價書的內容。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更改要求(規范/任務大綱/工作說明書)。如果要求發生重大變化,則必須取消競爭程序,并必須根據修訂后的要求啟動新的招標流程。
            
            應當盡量減少采用正式招標方法(ITB 或RFP)或將正式招標方法除外(通過使用競爭性報價請求流程)這一事宜的談判,這種談判只能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i. 只能與推薦中標的供應商一起進行,即:
            
            ? 對于報價請求:針對投標人提供最低報價的、技術上合格的報價書;
            
            ? 對于ITB:針對投標人提交最低報價的、基本符合要求的標書;
            
            ? 對于征求建議書:針對在對技術標和財務標進行累積分析后,提交的得分最高建議書的投標人。
            
            不允許與其他投標人進行談判。
            
            ii. 如果存在正當的原因。必須提供適當的理由,合理解釋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談判的原因。在任何情況下,談判均不得僅出于降低價格之目的,因為這將違反平等和公平對待所有供應商的原則;
            
            正式招標方法后開展談判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況:
            
            a)預算受到限制,即可用預算不足以購買所需物品,但這不包括大幅減少所需物品,即由于范圍的縮減,實質性地改變了投標人采取的原始范圍和定價方法;
            
            b)中標的標書或建議書報價提供招標文件未要求的附加服務或設備;
            
            c)邊際數量增加導致數量折扣,即招標數量可能會增加,將需要與選定的供應商進行談判。但是,如果數量增加幅度較大,或者如果貨物的市場價格在標書投標截止日期至評標完成日期之間很可能或也許已經大幅度下降,則應考慮重新招標;
            
            d)DSA費率、差旅費等不符合標準費率要求;或或
            
            e)符合要求的標書或建議書少于三份,根據第8.7.1 條“價格合理性”所述的理由進行分析后,評標小組認為所報價格不合理;
            
            f)在直接承包下單獨采購的情況下談判擬定合同。
            
            2)直接承包的進一步談判
            
            如果直接承包的理由是使用正式招標方法的例外(見第6.8.1 條),通常建議進行談判,以確保資金的最大“物有所值”的原則。由于沒有開展競爭性招標流程,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沒有直接證據表明該產品提供了可接受的價格和質量。由于在評標流程中沒有對報價書進行比較,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需要盡一切努力證明選擇的合理性,并盡力獲得最有利的條款和條件,以確保供應商報價書各個方面的價格合理性。適當的成本研究、市場研究、專家咨詢和核實客戶參考資料是談判之前的關鍵活動。
            
            8.10 建議
            
            8.10.1 評標報告
            
            評標結果應記錄在評標報告中。評標報告的詳細程度應與過程的復雜性相匹配,并應使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模板。雖然使用評標表是最佳做法,但對于采購和報價請求等非正式的招標方法,它并不強制性采用。
            
            評標報告必須注明日期,確定與之相關的流程,必須在簽名下打印每個簽名人的姓名。應由評標小組所有成員簽字,并由評標小組至少兩名成員在每頁(歷史附件,如ITB/征求建議書、修訂、澄清說明等除外)上進行簡簽,存檔備查。
            
            評標報告將在稍后用作推薦授標的依據。評標報告應包括評標流程的匯總,以及執行評標步驟的具體情況以及其中的關鍵標準,即初步審查、技術評審和財務評審。特別是需要指出的是,當采用征求建議書作為招標方法時,技術評審部分必須包括明確說明每個技術標得分分配的理由。對報價書的任何拒絕、不合格和澄清都必須清楚說明,包括報價書的最終排名和選擇中標報價書的理由。
            
            所有未中標的標書必須保留在采購文件中。但是,必須退還任何投標保函或保證金。負責招標工作的采購官員必須確保在向選定的投標人授予合同之后,將立即將任何未中標的投標文件中包含的投標保函退還給該投標人。只有在授予合同并正式簽署所有合同文件后,才會通知未中標者。
            
            如果評標方法是“最低報價、且技術上最可接受的報價書”或“最低報價、實質上符合要求的報價書”,則必須特別注意確保報告中明確說明為何報價低于中標報價書的報價書仍被取消資格的原因。
            
            此外,適用時,報告還必須包括一份確認價格合理性的聲明(見第8.7.1條“價格合理性的證明”)。
            
            評標報告是一份機密文件,不得分發給參與各自采購流程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8.10.2 背景調查
            
            在評標完成后但在授標之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對建議授標的投標人進行背景調查/盡職調查,以核實該投標人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標準,或(適用時)根據采購過程的性質進行核實,并可根據此等調查結果拒絕該投標人。調查和核實結果應記錄在案。
            
            負責采購過程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官員必須在授標申請文件中記錄所采取的具體背景調查行動及其結果,以便PA 權力機構在批準授標時核實是否已進行了供應商背景盡職調查。
            
            背景調查將按照分級風險辦法進行,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所有合同都提出最低要求,高風險情況須進行高級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較高風險”通過下列指標定義:供應商國家的全球清廉指數(CPI);當前授標的金額(加上過去12個月授予同一供應商的金額);以及特定的市場條件,例如供應商在聯合國的欺詐、串通歷史及公共采購招投標。對于以下授標情況,必須進行高級背景調查:(a)以消費物價指數為50 或以下的國家為依據,對供應商或業務部門的授標;(b)當前授標金額等于或高于25萬美元;(c)這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首次聘用供應商。然而,如果適當的話,也可以對較低金額和其他情況進行高級背景調查。
            
            最低背景檢查要求:
            
            ■ 通過互聯網搜索,檢查公司網站,核實投標人是否存在和狀態,或者如果適用時,請撥打其申報的辦公電話號碼查詢;
            
            ■ 通過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證明或其他文件證據,核實供應商是否經過合法注冊(如果在報價書的技術評審期間未經核實,或未以其他方式已包含在聯合國全球采購網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供應商簡介中);
            
            ■ 根據第3.3條“供應商不合格”的規定,確保供應商并非為不合格供應商(如果在標書初步審查期間沒有進行確認的):
            
            ■ 檢查投標人是否有任何未決索賠、爭端和爭議問題(見第8.10.3條“有未決索賠、爭端和爭議問題的供應商”)。
            
            高級背景調查可能包括以下任何/所有內容,視情況而定,并在與PA協商后,必須正式記錄:
            
            ■ 核實公司登記冊中包含的信息,包括重要的商業信息,如成立日期、初始和當前股東、股本、法定代表人詳情、公司名稱變更;
            
            ■ 向發行人核實標書/建議書保函的真實性;
            
            ■ 根據關于供應商利益沖突的規定(見第1.5.4.3 條),驗證投標人所有者和管理層相對于其他投標人的獨立性。
            
            ■ 向制造商核實提交的制造商授權表;
            
            ■ 驗證提供的其他文件,如質量管理體系證書或對供應商可持續性調查問卷的回復;
            
            ■ 核實提供的財務報表,包括通過下列手段進行核實:(a)檢查是否有指定的審計師,并已進行過此類審計:(b)檢查在過去標書中提供的財務報表與本標書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是否一致,如果適用的話;
            
            ■ 驗證公司的財務穩健性,包括通過外部報告(如鄧白氏咨詢公司);
            
            ■ 檢查投標人過去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同的供應商績效評估(SPE)(見第13.2.7條“供應商績效評估”)。注:如果由于投標人之前的記載的不當業績,而該投標人未被正式暫停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業務往來(根據第3.3.e 條),則評標小組必須確保其與采購的價值和風險相稱。
            
            ■ 檢查以往工作的參考資料;
            
            ■ 對投標人場地進行實地考察,確保其擁有相關設備(例如用于工程采購的施工設備,或用于IT/軟件要求的IT基礎設施)。投標人應允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代表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其設施,檢查投標人的場地(如適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 檢查訴訟歷史記錄;
            
            ■ 如果被推薦授標的供應商在其標書中聲明其為婦女所有的企業(或其他特殊利益集團),且這是中標的因素,則核實該聲明的準確性。
            
            8.10.3 有未決索賠、爭端和爭議問題的供應商
            
            如果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與供應商存在爭端、索賠或其他有爭議的問題懸而未決,包括在調查據稱存在違禁做法時(見第1.5.4.2條),會損害或質疑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或當履約與任何爭端的有效解決不一致,PG負責人在與總法律顧問協商后,可指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所有人員避免參與與該供應商的采購行動,直到問題解決為止已經解決或者以其他方式被認定不再具有爭議。
            
            每個PA 均有責任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采購行動不包括此類供應商,也不向該供應商授予合同。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各業務部門的各負責人有責任將供應商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各業務部門之間的任何爭端、索賠或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通知PG負責人。PG將把這類索賠、爭端或有爭議的問題列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索賠記錄》中。
            
            PG 負責人將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問題。一旦爭端、索賠或有爭議的問題得到解決,PG 負責人應通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所有相關人員以及有關供應商,說明供應商為今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行動而可能考慮的時間和程度。(來源:財政部國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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