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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操作-政府采購信息網

          要求同類項目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加分項,是否合法?

          作者: 發布于:2019-07-15 16:09:48 來源:撫州市財政局、崇仁縣財政局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一個學校廚房設備及安裝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在網上發布后不久,便受到了供應商B公司的質疑,B公司在質疑中稱:招標文件商務評分中“投標人具有同類項目業績,且單個合同金額在900萬元及以上的得3分”。認為這項商務評分加分項設置具有排他性,尤其是對新進入廚房設備采購市場的企業和小微企業來說不公平,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請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商務評分進行修改,保障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后,作出了這樣的答復:因本項目采購預算金額為620萬元,將單個合同金額在900萬元及以上的業績設為加分項,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供應商履約能力的體現,說明其具備履行合同的實力,所投產品也是較為成熟且有質量保證的,并沒有限制特定行業的業績,所以不存在歧視性或排他性。
           
            供應商B公司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次日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
           
            問題引出
           
            要求同類項目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加分項,是否合法?
           
            專家點評
           
            這一限定特定金額合同業績作為加分項,的確存在歧視性或排他性。合同金額與企業的營業收入、利潤和稅收都是相關聯的,對新開辦的企業和小微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財政部87號令明確規定,不得將投標人的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因此,財政部門應責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標文件開展活動。
           
            法律鏈接
           
            一、《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ㄒ唬敳捎霉_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ǘ┥米蕴岣卟少彉藴实?;
           
           ?。ㄈ┮圆缓侠淼臈l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ㄋ模┰谡袠瞬少忂^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ㄎ澹┲袠?、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ㄒ唬┚屯徊少忢椖肯蚬烫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少徯枨笾械募夹g、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ㄋ模┮蕴囟ㄐ姓^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ㄎ澹滩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三、《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
           
            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第十一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九條投訴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信息內容,并按照其規定的方式提起投訴。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崞鹜对V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ǘ┩对V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ㄈ┰谕对V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ㄋ模┩煌对V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ㄎ澹┴斦恳幎ǖ钠渌麠l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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